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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19点击数:683

一、虚假诉讼罪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6 年6月20日发布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中指出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1) 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2) 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

(3) 虚构事实;

(4) 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 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该司法解释就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认定问题、定罪量刑等作出了详细的具体规定。

二、虚假诉讼行为入罪的基本问题

(一)何为捏造

“捏造”是指凭空编造不存在的事实。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无中生有型”,例如,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借条、还款协议、资金流水等证据,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履行相关债务等。

二是,“重复索取型”,例如,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相关债务,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索回或者销毁相关债权债务文书等证据,行为人利用该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重复履行相关还款义务等。

三是,“部分篡改型”,例如,行为人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或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

关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最大,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应当依据《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即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也是捏造行为,也应当按照虚假诉讼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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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也属于刑法规定的捏造行为。

首先,部分篡改行为和完全无中生有行为一样,都侵犯了司法程序的纯洁性,都妨害了司法秩序。

其次,行为人虽然篡改了部分事实,但是该行为与完全无中生有行为一样,都可能对裁判结果产生完全相同或者更严重的后果影响,都可能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司法实践中,已经公布的生效判例中有的法院对部分篡改行为作出了有罪判决。

例如,2019年4月30日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391刑初5号判决,对部分篡改行为作出定罪免刑的生效判决。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生效判例也阐明了一种司法观点,对实践也有参考价值。

(二)何为提起

所谓“提起”,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作为原告,基于某种事实,向法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的具体诉讼请求。通过生效判例可以总结出,该提起不仅包括提起诉前保全、还包括立案、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申请执行等主动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担当被告的民事诉讼中单纯的以虚假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由于其没有主动启动诉讼程序,所以其行为也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三)虚假诉讼罪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虚假诉讼罪仅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对于捏造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为,不能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等程序。所以,行为人在上述任何一个程序中提起民事诉讼的,都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四)如何认定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解释》对于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具体可以分为以下情形:

1、五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即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法庭开庭审理,制作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

2、两种特殊情形,即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罚款、行政拘留)或者受过刑事追究。

通过上述情形,结合笔者统计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山东省虚假诉讼罪的历年裁判案例可以看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的,即为既遂,法院是否做出最终裁判、最终的裁判结果是否支持虚假的诉讼请求都不影响虚假诉讼罪既遂的认定。即使行为人主动撤诉或者因为案发而撤诉,也不能因此认定犯罪中止或者犯罪未遂。

首先,虚假诉讼罪保护的客体是司法秩序的纯洁性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该客体并不是复杂客体,而是选择性客体,即只要有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任一行为,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其次,法院对案件的诉前保全、立案受理、受理后为审理所作的准备,以及开庭审理,都是民事诉讼的必要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正常进行,都是司法秩序的内容。所以,利用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对上述任何一个司法环节的妨碍,都侵犯了司法程序的纯洁性,都属于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即使法院还没有进行审理前的准备,没有开庭审理,虚假诉讼行为也妨害了立案登记至受理环节的司法秩序,应当以犯罪既遂论处。

最后,因为法院根据行为人捏造的事实作出的错误判决,通常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倘若将法院根据行为人捏造的事实作出错误的判决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就否认了妨害司法秩序这一入罪要件。

(五)罪与非罪

1、择一重罪的处罚原则

(1)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虚假诉讼与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竟合时,属于一个行为侵害两种法益的想象竞合,选择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2)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本罪触犯滥用职权、民事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渎职犯罪时也选择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3)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通谋参与虚假诉讼的,同时触犯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等罪时,同样还是选择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2、从旧兼从轻处罚原则的适用

(1)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逃避合法债务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的案件,原则上不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处刑较轻的,则作为例外,可以以虚假诉罪定罪处罚。

(2)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诉讼作为手段,骗取、侵吞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虚假诉讼罪的处刑较轻,但是虛假诉讼罪只能评价诈骗、职务侵占或者贪污等犯罪的手段行为,不能反映罪行全貌及危害后果,所以,不能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以虚假诉讼罪处罚,只能依照《解释》规定的择一重罪处罚原则从重处罚。